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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调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

  95.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1.纳税人申请免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免税图册,将相关资料归档。

  96.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9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安置人员清册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98.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9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转业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0.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企业的安置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2.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分流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分流人员缴纳保险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3.农口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免税收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收入明细表
   (2)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5.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6.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文物商店应提供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网络经营应提供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应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5)验资报告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免税收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8.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5)验资报告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09.新办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5)验资报告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0.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1.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科学研究机构需报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2.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3.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4.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5.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此项业务事项延长至2008年底。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入明细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6.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7.老年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民政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8.受风、火、水、震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受灾损失情况证明
   (2)受损资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通知书、赔款数额划款单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19.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收入明细资料
   (2)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应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0.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经贸〔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2)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审核《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免税收入明细资料,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中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1.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在后续管理环节,还需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或社团组织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免税收入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规定的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2.教育事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2)技术性服务收入应提供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在后续管理环节,还需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技术性服务收入应提供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免税收入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规定的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3.西气东输管道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交通运输特许经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在后续管理环节,还需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交通运输特许经营证明》复印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规定的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4.广播电视村村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在后续管理环节,还需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免税收入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规定的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一、业务概述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权限由各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审核确认阶段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2份
   2.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所得税审批阶段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税务机关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务资格认定;
   (4)审核无误后,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立项认定管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申请表》
   (2)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进行比对;比对实际投资额与立项阶段的初步概算清单是否相符,审核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复印件,明确国产设备投资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审核本年度较基期新增企业所得税金额,以此确定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审批发生在减免税审批之后,规定中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口径为减除减免税之后的新增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一份《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或者《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6.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一、业务概述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企业提请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法律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
   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检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 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 V2.0)。
   2.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7.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
   一、业务概述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2.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
   3.总机构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4.总机构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5.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6.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7.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8.所有下属全资企业的出资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检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将《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 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 V2.0)。
   2.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财务报表信息
   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是否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是否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28.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商务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3)以前年度享受减免税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是否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2)是否取得商务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29.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相关部门批准的鼓励类项目材料
   2.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在系统中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备案登记信息;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2)企业申报的购买国产设备金额是否未超过项目确认书批准的投资额,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与项目确认书所附的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名称一致;
   (3)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所列内容是否真实,企业取得的购置设备发票是否符合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4)企业所购买的设备,是否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
   (5)国产设备投资是否包括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0.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概述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省级以上农林牧业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出具的对该企业所属行业认定的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在定期减免税期满后一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在系统中查询企业定期减免税是否期满;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3)以前年度享受减免税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是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2)企业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是否已经期满。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1.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对其从事的业务按规定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国税发〔2003〕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免税待遇时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2.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税申请
   一、业务概述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六)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技术转让方减免税委托书
   2.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3.技术转让协议、合同
   4.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技术转让方需要享受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待遇的,可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等报当地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外商申请减免所得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而提供的专有技术,是否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
   2.外商提供的专有技术是否符合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条件;
   3.是否有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
   4.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3.对外商投资两个密集型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两个密集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批文复印件
   2.主导产品收入超过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比例50%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在税法所规定的相应地区内;
   (2)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是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
   (3)企业外方投资者投入资本是否已达到企业到位资本的25%;
   (4)企业是否取得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文件;
   (5)企业所生产的主导产品是否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是否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4.对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验资报告复印件
   2.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资金到位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在税法所规定的相应地区内;
   (2)对从事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的,其到位资本金是否达到或超过三千万美元;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5.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一、业务概述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批准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企业设立且其项目被有关部门批准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是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
   (2)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企业,是否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能源交通项目,是否包括仅对能源交通项目的承包建筑施工,是否兼营其它一般项目。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6.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一、业务概述
   实际从事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有关部门颁发的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查、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将受理的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投资额是否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者集成电路线宽是否小于0.25um;
   2.企业是否兼营其它一般项目。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7.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概述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对确需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照顾的,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贷款方委托借款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2.有关贷款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相关协议、合同签订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属于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贷款方的贷款利率是否优惠;
   (2)贷款方或借款方申请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理由是否确实。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8.适用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概述
   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凡依照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由我国免予征收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支付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贷款方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贷款方属于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证明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限于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情况)
   2.贷款方委托代理人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委托书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3.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相关贷款协议、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核对申请免征所得税的贷款方的名称与贷款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向我国提供贷款的贷款人;
   2.贷款方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贷款方属于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39.追加投资税收优惠
   一、业务概述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追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2.商务部门对企业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追加投资前、后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资金到位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先期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到位且符合规定条件;
   3.企业的追加投资是否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
   4.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是否与先期投资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
   5.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是否与先期投资项目分别单独核算;
   6.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40.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税收优惠
   一、业务概述
   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2.各阶段投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分别设立账册核算及其核算方法的说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根据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审核其是否具有申请该减免税事项的资格;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合同、章程是否规定了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
   (2)企业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否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是否能够明确划分清楚;
   (3)企业各期的投资是否到位;
   (4)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4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免五减五”税收优惠
   一、业务概述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可在正式投产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企业的经营期扣除筹建期后是否在15年以上;
   (3)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4)企业是否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港口码头项目,不包括仅对该项目的承包建筑施;
   (5)企业是否兼营港口码头建设以外的其它一般项目;
   (6)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42.经营期未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追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概述
   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有达到10年而提前解散时,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而宣告解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免予补缴。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7〕财税外字0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宣告解散前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根据企业登记设立信息,审核其实际经营期限。
   2.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以致无法继续经营的事实是否存在。
   3.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43.外资金融机构定期减免税优惠
   一、业务概述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验资报告复印件
   2.银监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可在投入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是否超过一千万美元;
   2.扣除筹办期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期是否在10年以上;
   3.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4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减免税优惠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报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可在实际获利年度开始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具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资格;
   2.企业当年是否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其生产性业务收入是否超过当年度全部业务收入的50%;
   3.企业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是否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
   (2)亏损额的弥补是否准确;
   (3)以前年度的亏损额有无经审计、检查后调整的情况。
   4.企业填写的获利年度是否准确;
   5.企业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是否准确;
   6.企业存在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情况的,其不同减免税期限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7.企业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45.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一、业务概述
   在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等。
   2.实地审核
   在案头审核中,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由税务机关进行实地审核,主要核实纳税人的设立情况、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签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46.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企业章程
   根据上述资料信息,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在规定的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地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是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
   2.企业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4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0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投资者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
   2.被投资方税务登记证(仅适用于异地投资)
   3.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企业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4.商务部门出具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证明文件(仅适用于100%退税)
   5.外国投资者授权委托书
   6.有关部门再投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申请时间是否逾期;
   (3)审核《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者是否为外国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利润是否属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3.是否是实际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利润;
   4.如有外国投资者未缴足的注册资本,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弥补其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后的余额;
   5.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
   6.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为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所取得的所得;
   7.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投资额是否超过再投资额限额;
   8.是否为直接再投资;
   9.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增加了注册资本并实际收到了该项投资;
   10.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是否少于5年;
   11.申请全部退还已纳所得税的,还应审查接受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是否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48.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购置资产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信息;
   (4)企业合同、章程;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提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原因是否成立;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49.开采石油资源的外企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年限需要改变和调整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财务状况,按规定自行确定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并将拟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的,应当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已发生的勘探费和开发费税前列支情况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前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的理由是否合理;
   2.企业前期已摊销和未摊销的开发费和勘探费用。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固定资产折旧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50.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一、业务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可行性研究项目书
   2.可行性研究费用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2.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是否与投资项目相关,其筹办费是否是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51.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如确有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情况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年度所得税申报之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申请计提坏帐准备金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2、企业申请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是否超出政策规定的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范围。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52.经营期不满五年企业筹办费的摊销
   一、业务概述
   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筹办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准其按经营期限以直线平均法计算摊销完毕。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扣除筹建期后的实际生产经营期限是否不超过5年;
   2.企业的筹办费列支是否准确。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53.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的摊列
   一、业务概述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但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的证明
   2.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的文件资料并附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银行分行需摊列总行管理费时提出申请,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今后不得随意变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外国银行分行摊列的总行管理费或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的计算是否准确;
   2.外国银行分行摊列的总行管理费或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是否与该分行的生产、经营有关;
   3.总行的关联银行是否确实代为履行总行管理职能;
   4.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后,是否仍然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5.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是否符合总行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其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是否合理。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54.外商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支付境外代销、包销房地产劳务费列支
   一、业务概述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并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代销、包销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2.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凭证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后是否办理了境内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且境外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是否使用本企业的收款凭证;
   2.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是否有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各项付款是否真实有效;
   3.企业实际在税前列支的劳务费数额是否超过其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55.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的预提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进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规划、预计建设期限以及费用预算等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基本规划确定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要求预提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是否确实在房屋销售后继续发生;
   2.企业申请预提费用的比例是否合理。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56.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分摊服务费的税务处理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不是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而是采取按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的,分摊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上述参数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外商投资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商投资性公司需要改变服务费分摊比例参数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是否采取按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
   2.企业变更参数项的原因是否确实成立;
   3.企业变更后的参数项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57.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的调整方法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后的帐务处理方法
   3.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的注册会计师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按照选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的计算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前后的帐务资料,确认其历史成本的真实性;
   2.审核企业提供的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评估报告,确认其评估价值的真实合理性。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58.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税务处理的审核
   一、业务概述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可相应退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财税字〔2000〕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油田废弃方案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油(气)田生产结束后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的后续油(气)收入期限;
   2.对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需要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的,审核确认前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缴纳的税款。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159.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销售费用扣除的核准
   一、业务概述
   各油(气)田销售增值税油(气)实物所发生的销售费用指销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商检费(包括由卖方负担的商检人员的交通费)和销售机构管理费,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计算扣除额。允许扣除的销售机构管理费,应是符合现行财务制度实际发生并与销售增值税油(气)实际有关的机构管理费,如在实际操作中确实难以划分,也可以按销售收入比例扣除。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油气增值税销售费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1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商品检验费发生明细
   2.海洋石油总公司基地集团销售公司管理费发生明细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总局审批的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需要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理由是否合理;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60.企业所得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原则是备案、评估、日常检查。备案即对纳税人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凡扣除事项明确、标准(条件)规范的税前扣除审核、核准事项取消审批制度后,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需报备案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汇总成员企业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股权变化的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报备案资料:
   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和固定资产类别的情况说明
   4.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企业: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5.国资委监管企业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的企业:
   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6.东北老工业基地、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摊销年限和资产类别的情况说明
   7.实行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
   如由总机构扣除呆账损失的情况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无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主表及附列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主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全部转下一环节审核。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核。
   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则准予备案,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16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摊入
   4.不组成法人申请统一申报
   5.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
   6.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
   7.大额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8.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8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备案
   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首次及发生变化,年度申报时报送)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
   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的说明
   3.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摊入备案
   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的说明
   4.不组成法人申请统一申报备案
   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的资料
   5.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备案
   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的说明资料(购入首个纳税年度申报时报送)
   6.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备案
   无
   7.大额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的说明
   8.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备案
   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书面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备案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未发生变化的,可不重复报送。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
   购置资产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
   3.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摊入备案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
   4.不组成法人申请统一申报备案
   企业向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备案。
   5.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备案
   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备案。
   6.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备案
   无法保留原有有关勘探费用账目及凭证,可在终止前期合同的一年内提交备案。能保留的,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前备案。
   7.大额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
   8.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备案
   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备案审核内容如下:
   (1)职工福利费列支类支出是否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审核内容如下:
   (1)企业合作年限是否比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
   (2)合作期满后是否归中方所有。
   3.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摊入备案审核内容如下:
   (1)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价格估价是否合理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2)是否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不组成法人申请统一申报备案审核内容如下:
   (1)合作企业是否确为非法人企业;
   (2)合作企业有无统一申报缴纳所得税的申请;
   (3)合作企业是否提供统一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决议;
   (4)合作企业是否订有公司章程,是否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5.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备案审核内容如下:
   (1)企业已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的原因是否充分;
   (2)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情况是否属实,采用非直线法的原因是否充分;
   (3)企业是否存在未审核自行改变折旧方法的情况。
   6.外国石油公司在开采油(气)田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备案审核内容如下:
   (1)外国石油公司发生的上述勘探费用是否保留原有有关勘探费用账目及凭证;
   (2)无法保留有关凭证的,外国石油公司是否在终止前期合同的一年内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在今后新的合同区块中摊销的勘探费用进行预先审计确认。
   7.大额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核内容如下:
   (1)净收益数额是否较大;
   (2)企业当期纳税是否真有困难。
   8.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备案审核内容如下:
   (1)企业申请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企业是否存在未审核自行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情况。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将有关资料归档。对于数额较大、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应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