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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心 >> 发票管理

发票发售程序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按照规定程序领购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手续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金额标准确定为每次1000元以下;如果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其小额标准确定为3000元以下。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发票管理具体规定: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47.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发票用票量的调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应的税种核定信息,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8.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2)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同时把填写好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交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5)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财务会计报表

(2)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3)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确实需要变更最高开票限额。

通过以上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确定审批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一份《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49.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必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税控发票。同时,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时,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如案头审核存在疑点可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的申报征收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与《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相符。

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存在疑点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实地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场地、经营规模判断与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一份《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50.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发行

一、业务概述

成品油经营纳税人在使用税控加油机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控加油机的初始化发行。税务机关对其税控加油机进行实地检查,并使用税控设备对加油机完成初始化发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成品油经营纳税人在安装税控加油机前2个工作日内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税务机关通过税控加油机管理系统制作发行IC卡,持IC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系统根据回读初始化数据发行纳税人报税IC卡。

 

51.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写入购票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才能正常使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发票购领簿》

2.需报送的资料

(1)《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4)购机发票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安装税控收款机前2个工作日内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控收款机初始化。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税务机关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制作发行IC卡,持IC卡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税控收款机初始化,系统根据回读初始化数据发行纳税人报税IC卡。

52.发票购领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6)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2.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

3.资料归档

53.发票缴销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3.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缴销纳税人的空白发票,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属意见交纳税人。

3.资料归档

54.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纳税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的申请衔头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印制发票理由是否合理。

2.调查审批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55.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6.普通发票代开

一、业务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是否符合代开范围;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开具普通发票货物的范围;通过系统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2.核准

对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根据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于免税的项目可以直接代开普通发票。

3.资料归档

57.专用发票代开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税收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审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的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增值税征收率和计算的税额是否正确,印章是否齐全,销售的货物是否为免税货物,如果相关项目填写不全、不符合规定、适用税率错误、税额计算错误或者存在其他疑点问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提供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税收完税凭证。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根据“一单一证一票”原则,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者一一对应,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3.资料归档

58.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

一、业务概述

当纳税人出现欠税、滞纳金、违章等各种情况被停购发票时,可以通过“购票特批”申请,经批准后购买所需要的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生产经营行为,确认纳税人是否确需使用发票,是否具备发票保管能力,能否正确的开具发票。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5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业务概述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规定预缴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的,根据计算的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2.核准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调阅以下内容,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增值税申报信息

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

3.资料归档

60.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或通用发行器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设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丢失后立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防伪税控设备种类、数量等情况;

(2)审核《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调阅一般纳税人信息及防伪税控设备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核。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

3.资料归档

6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外埠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的货物数量等是否相符。

2.实地调查

外埠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外埠经营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62.发票拆本使用审批(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如因经营业务特殊,须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本使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提出书面清单,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书面清单,主要审核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是否合理,需要拆本使用发票份数、起止号码是否准确。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63.使用计算机开票(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2.需报送的资料

(1)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2)提供发票票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登记纳税人的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名称、版本。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财务核算能力、生产经营场所等,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条件。

通过实地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64.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业务,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

本项业务只适用于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是否属实,申请的数量和起止号码是否准确,日常使用发票情况是否规范。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四、证明管理

6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