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在纳税期间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电子申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纳税申报具体规定:
一、业务概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某行业或某地域推行税控装置。
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调阅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信息,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税控装置的条件,如通过案头无法确认,则进行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
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财务核算能力、生产经营场所等,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税控装置的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6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收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调阅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纳税人报送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确认纳税人是否无建帐能力。
2.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是否确无建账能力,符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3.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4.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适用于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
5.《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7.《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8.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9.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0.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6.重点税源企业报表(重点税源企业)(一式一份)
17.纳税人如果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用于抵扣税款的,应当报送录有抵扣发票信息的电子申报软盘
18.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
19.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5)确认税款是否入库(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
(6)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报税业务;
(7)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8)“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的,按照规定处理。
(9)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税控IC卡解锁处理。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5.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5)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比对。
(6)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一个定额执行期结束之后60日之内或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3日内进行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分月汇总申报,在系统中录入申报表信息,需要补缴税款的打印完税证明,税款入库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返回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5.扣缴义务人必须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6.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①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②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③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④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7.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前期消费税申报信息;
(2)审核《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是指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的业务(部分单位向国税局申报,如铁道部营业税由北京市国税局征收)。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各项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发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疑点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纳税人所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印章齐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是指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2.《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4.《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5.《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6.《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7.《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8.《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9.《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10.《保费收入明细表》
11.《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加盖申报戳记,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一般企业用)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4.《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一般企业用)
5.《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保险企业用)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
7.《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
8.《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
9.《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
11.《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
12.《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
13.《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
14.《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一)
15.《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
1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
17.《坏帐损失明细表》(附表十四(1))(一般企业用)
18.《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2))(金融保险企业用)
19.《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附表十四(3))(金融保险企业用)
20.如果纳税人涉及到以下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年度申报时还应报送: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发生改变的情况说明
(2)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或批准文件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
(3)纳税人为工效挂钩企业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说明
(5)要求享受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6)认定业务取消后,纳税人应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
21.境外所得税纳税证明和税收减免法律规定
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认定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严格审核,确认其符合资格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确认其实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了资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实行自动录入和比对;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8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营业收入表》(A01)(附表1)
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附表2)
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附表3)
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A0301)(附表4)
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附表5)
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附表6)
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附表7)
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附表8)
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附表9)
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附表10)
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附表11)
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附表12)
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附表13)
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附表14)
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附表15)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附表16)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附表17)
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附表18)
19.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0.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21.对纳税人涉及到下列已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年度申报时还应报送:
(1)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出口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报送以下资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③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3)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做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4)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须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5)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附送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企业对每次发生的对外借款,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①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
②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如果企业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上述第①项所要求的资料
(7)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对按上述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的有关说明资料
(8)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22.享受两个密集型优惠的企业应报送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的说明材料
2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
2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2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1)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及交易汇总情况表》
2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2)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购(销)商品(产品)情况表》
2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3)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情况表》
2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4)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情况表》
2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5)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有形资产转让情况表》
3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6)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情况表》
3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07)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其他交易情况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
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1.对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2.对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内容与附报资料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3)审核企业申报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4)审核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与系统比对是否相符;
(5)审核企业申报的已预缴税款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6)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7)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导入或录入系统;
(8)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做出调整;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审批等;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帐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完税信息,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在5月底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3)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录入系统(网上申报除外);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8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
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1.对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2.对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的填报内容与附报资料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3)审核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与系统比对是否相符;
(4)审核企业申报的已预缴税款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5)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6)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导入或录入系统;
(7)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系统比对不符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完税信息,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后,在5月底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3)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录入系统(网上申报除外);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申报时以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2.清算资产会计报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企业报送的《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对审核无误的,在《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企业;
(3)将审核后的《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4)对《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接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3.资料归档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确认税款缴纳后,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2.资料归档
181.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可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3)纸质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外贸企业对承接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在修理修配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外贸企业对外开具的修理修配发票或出口发票
5.外贸企业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8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一、业务概述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4.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5.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6.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7.中标货物若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8.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9.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10.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11.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贸易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中标机电产品,外贸企业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6.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外贸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实行出口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SPAN style="mso-bookmark: _Toc172707026">
187.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一、业务概述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外销发票
3.外汇收入凭证
4.购进视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应自购买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申报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8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发票
3.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4.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5.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援外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援外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89.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
一、业务概述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住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说。享受退税的物品及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3份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该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消费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如不是水、电、煤气、热力公司开具的,而是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公司需在发票中注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
2.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汇总填具的经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
3.购进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建造或装修使(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的退税申报,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度(以发票开具日期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签发日期为准)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本季度最后十天所购物品及劳务,可与下季度所购物品及劳务一并申报退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申报人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申报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0.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一、业务概述
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部分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中国免税品公司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请退还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专用税票或完税分割单
3.加盖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报关专用章”和海关“验讫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免税店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免税店申报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免税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1.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一、业务概述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在修理修配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或出口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6.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出库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一、业务概述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4.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6.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7.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8.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中标的机电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的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3.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对外实物投资的生产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非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购进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单项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实行单项退税办法的提供)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5.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对外实物投资的生产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实行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即按购入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向境外投资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窗口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196.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5.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援外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援外物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4.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采购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区内企业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业务的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业务的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扣缴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扣缴义务人应于期满7日内申报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所属期申报表信息
2.所属期财务报表信息
3.所属期税款入库信息
将以上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进行核对,看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齐全等。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三、扣缴义务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份
四、扣缴义务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扣缴义务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税款种类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正确录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信息。
(4)审核无误的,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签属意见后返还一份给扣缴义务人。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
2.《票款结报手册》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按照所代征税种的申报期限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经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需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资产负债表》
与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报中列明的当期货币资金、应付工资等科目余额进行核对,查看相关项目是否一致,纳税人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运输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不包括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无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利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提供的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对计算机不能识别但票面清晰的专用发票,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根据认证结果的不同,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包括人工校正认证相符)认证完毕后,当场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要求企业当场核对发票份数,并返还企业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3)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4)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包括运输发票),认证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随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部门;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立即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直接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2.如果企业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发票抵扣联已污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处理方式同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审核以下内容:
审核《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填写内容与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是否一致。
审核通过后,在《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上签署税务机关意见,一份送达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出退(抵)税申请,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办理退(抵)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自行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在系统中正确录入《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信息(CTAISV2.0所有退税业务均需要全部录入,CTAISV1.1只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两种业务需要录入),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所属期申报表信息
2.所属期财务报表信息
3.所属期税款入库信息
将以上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进行核对,看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齐全等。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返还一份给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购货方在采购葡萄酒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证明单,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法律依据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核对《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退税联与《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消费税申报表
2.税收完税凭证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退税。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予以办结退税,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和税款缴纳情况;
(2)审核《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调阅申请退税车辆的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核对,确定是否符合退税规定;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申报征收信息
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信息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同意退税意见。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还上一环节;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规定的4.65%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4.65%综合计征率计算预计税款,并通知纳税人在船舶抵港前将预计税款与港口使用费备用金一并汇达,由外轮代理人代收税款。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按协定享受减免税的,要求报送资料:
1.按照协定规定,船舶运输收入,所得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者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的,或者收入来源国应对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2.按照协定规定,收入来源国应当对悬挂缔约国对方国旗的商船或者由缔约国对方航运企业经营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轮代理人按照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应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填报《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并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等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之日起60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对审核无误的,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企业;
(3)将审核后的《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录入系统;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
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2份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季度所得税申报:无
年度所得税申报时:
1.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2.合同区100%合资费用表
3.资产负债表
4.损益计算表
5.库存材料明细表
6.勘探费用支出表
7.开发费用支出表
8.生产作业费支出表
9.间接费用支出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季度所得税申报: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年度所得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所得税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
季度申报时,将申报资料归档。
3.转下一环节
年度申报时,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申报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其附送资料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审批等;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帐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完税信息,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在5月底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由按次申报纳税改为按期申报纳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本次原油、天然气的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3.合作油(气)田的 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并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对审核无误的,在《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给纳税人;
(4)将审核后的增值税申报数据录入系统;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资料归档